11/22/2009

終於不用去法院了

上星期調解庭開完了,過程中經過幾番強調,再加上審判長的再說勸說,開民事庭曠時費日,只會浪費更多的時間,也再上補上幾句,一般傷害事件,精神賠償沒有一定的金額,但我還是不了解底是多少錢,他就一直掛在嘴邊說「沒一定的金額」,我也不好在這方面攻下去了,但自已想一想還是不值得,心裏還想再上訴,心念一轉,轉到我的傷是很嚴重的,對自已往後的引響很大,再加上牙齒和拆鋼釘的手術還沒有算上去。就依以上這幾點打算再跟審判長再要求更多賠償金額,就這樣子一來一往,最後我就多加了三萬的精神賠償,但之後不能再要求保險公司求償了,也限定12/2號要付清。

也因此我終於不用再去院了。

台灣的保制度讓我覺得不是那麼的有保障到受害者,反倒覺得有保障到對方肇事者,因為說到底她根本沒有賠償到我一毛錢,都是保險公司幫她買單,而且之後近三次的開庭她也不用到場,什麼跟什麼,撞了人,還是一樣逍遙過日子,一樣上班,開車,受傷的人就該死,失去原有的一切,還再為生活掙扎,她有受到什麼教訓嗎?法律真不公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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