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第一次11/6,對方遲到並且保險也沒聯絡好,當天沒有到埸,所以沒有什麼好談,主席說約下次也要求對方記得帶保險到。
2.第二次11/13,對方保險一開始就說沒什麼好談的,要直接上法院。又是我方(我的姑爺)說竟然已經來了就先談談關於賠償的細項,檢查官竟然已給雙方二個月的時間合解,何不好好利用。然後就針對我列出的清單來談。
第一項個人財物的部分:機車已10年折舊後保險估1萬並要求不能跟林女要求賠償,剩餘部分(安全帽、眼鏡、手機、鞋子、衣)算入精神賠償。
第二項醫療部分:急診、門診、回診、計程車有單據可核銷,並無太大爭議。唯有看護的部分,保險要求照診斷書開的一個月,但實察上,我本人一個月還是無法行動,還是需要看護(調解委員和保險也同意),能拿拐仗行動也是三個月後的事,所以要求看護三個月是合理。至於牙齒的部分,保險只能一顆一萬(強制險),最多一顆二萬(強制險+任意險),但是因為我還年輕,植牙才是最好的做法,但植牙一顆至少要七萬。差額的部分我希望林女可以賠償。
第三項薪資部分:我方要求賠償一年薪資,醫生開宜休養6個月,且我因車禍失業,帶著受傷的腳短期內不易找到工作,加上景氣也不好,找回一份工作更是難上加難。所以我要求額外緩衝的6個月來找工作。但是保險只能付6個月的賠償,我希望林女可以負責剩下的部分。
第四項精神賠償:保險估8萬,但跟我提出的50萬差距太大,連一半都不到,我提出的金額是有合理原因的,這次車禍我失去健康、職涯規畫(本任職於園區高科技業,經驗和技術是需要銜接和累積的,一旦中斷影響甚鉅)、社交(朋友間的小聚也沒了、甚至剛認識的女孩子也失聯),而我也不斷的在承受腳傷的持續的疼痛,冬天更是嚴重,腳踝以下好像有好多螞蟻在咬,實是痛苦難忍。此外我的媽媽也因我的腳傷終日難過,我外婆更是常常憂慮到睡不著覺,我外婆已經80歲了耶,我的爺爺也說了一句比較粗俗的話"好好的LP,竟被撞成這樣",臉上難掩心中的傷心。所以我希望林女可以賠償保險不足的部分。
結論:此次保險估計只賠20多萬,還要算雙方權責再折合,遠低於我的要求。林女的部分一分都不賠。
Hello there ! Welcome everybody sharing and learning here. I intend to improve my english ability so that I will try to write something in english. For another purpose I will post what I learned recently.
11/13/2008
10/30/2008
收到調解委員會通知書
今天收到郵差的掛號信,上次地方法院偵察庭送的調解會已經開始了。
發文日期:97年10月28日
發文字號:97年民調字第304號
應到時間:97年11月6日9時20分
應到處所:新竹縣竹北市公所二樓調解室(5515919)
發文日期:97年10月28日
發文字號:97年民調字第304號
應到時間:97年11月6日9時20分
應到處所:新竹縣竹北市公所二樓調解室(5515919)
家族烤肉-新埔河邊
10/16/2008
971015 新竹地方法院 偵察庭
下午四點三十分,我們(爸爸、舅舅、大哥)到法院去進行審問。一般偵察庭是針對事件進行全面性的了解,成員有檢察官,書記官,法警共三名。
一開始檢官先核對當事人的生日、ID number、住址來確定雙方的身份。並且宣告被告犯罪屬實,若不達成合解將會判刑,但此車禍並不會判坐牢,只會罰金並轉到民事法庭,繼續判決賠償金額的細項。
接著檢察官詢問為什麼沒有和解還有一些細部的問題,結論如下:
1.我說被告不聞不問,也不來和解,完全沒有要負責的心態,事發四個月了,都沒有賠償任合金額。我只針對損失的部分要求對方賠償,包括醫藥、工作、看護、財物、精神的費用都列出來給被告。
2.被告說她去醫院探望我,出院後有打電話來慰問。(實際上四個月只打了三通電話,平均一個月不到一通電話)。
3.最後檢察官要求雙方再進行和解,期限兩個月。若沒和解再打回偵察庭,轉刑事法庭進行刑事訴訟。也要求被告要多跟她的保險公司多討論,才能減少她的支出。
這次事件被告沒有很快的進行和解,反而一直在拖延時間,和保險公司也沒好好的溝通(檢察官就有說妳付保險費就很阿沙力,現在出事了,當然要保險公司拿錢出來解決事情。),而且從一開始就一直說我沒有任合錢,而對方保險公司也是一直在卡我的賠償項目,總之都沒有誠意來合解。
其實對我方而言,一開始就該提告,這樣可以保障自已的權益,對方也會受強制性的來跟我方談合解,反正有受傷屬實,已搆成刑事傷害罪,直接就提告就可以了。
一開始檢官先核對當事人的生日、ID number、住址來確定雙方的身份。並且宣告被告犯罪屬實,若不達成合解將會判刑,但此車禍並不會判坐牢,只會罰金並轉到民事法庭,繼續判決賠償金額的細項。
接著檢察官詢問為什麼沒有和解還有一些細部的問題,結論如下:
1.我說被告不聞不問,也不來和解,完全沒有要負責的心態,事發四個月了,都沒有賠償任合金額。我只針對損失的部分要求對方賠償,包括醫藥、工作、看護、財物、精神的費用都列出來給被告。
2.被告說她去醫院探望我,出院後有打電話來慰問。(實際上四個月只打了三通電話,平均一個月不到一通電話)。
3.最後檢察官要求雙方再進行和解,期限兩個月。若沒和解再打回偵察庭,轉刑事法庭進行刑事訴訟。也要求被告要多跟她的保險公司多討論,才能減少她的支出。
這次事件被告沒有很快的進行和解,反而一直在拖延時間,和保險公司也沒好好的溝通(檢察官就有說妳付保險費就很阿沙力,現在出事了,當然要保險公司拿錢出來解決事情。),而且從一開始就一直說我沒有任合錢,而對方保險公司也是一直在卡我的賠償項目,總之都沒有誠意來合解。
其實對我方而言,一開始就該提告,這樣可以保障自已的權益,對方也會受強制性的來跟我方談合解,反正有受傷屬實,已搆成刑事傷害罪,直接就提告就可以了。
10/15/2008
10/07/2008
爺爺的提醒
昨天去了一趟爺爺的家,他教我找女孩子的要點。
我以前都沒有這樣想 ,主要的重點是:
1.要乖巧,不會看起來很花翹。
2.不用太再呼家住太遠的問題,只要是台灣就好,總比外國人好多了,台灣目前有很多外籍新娘。
3.不要太再意外表的長像,要看個性合不合的來。
目前我的還沒有想太多,畢竟我還是先把我的腳傷顧好。
我以前都沒有這樣想 ,主要的重點是:
1.要乖巧,不會看起來很花翹。
2.不用太再呼家住太遠的問題,只要是台灣就好,總比外國人好多了,台灣目前有很多外籍新娘。
3.不要太再意外表的長像,要看個性合不合的來。
目前我的還沒有想太多,畢竟我還是先把我的腳傷顧好。
10/01/2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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