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/16/2008

971015 新竹地方法院 偵察庭

下午四點三十分,我們(爸爸、舅舅、大哥)到法院去進行審問。一般偵察庭是針對事件進行全面性的了解,成員有檢察官,書記官,法警共三名。

一開始檢官先核對當事人的生日、ID number、住址來確定雙方的身份。並且宣告被告犯罪屬實,若不達成合解將會判刑,但此車禍並不會判坐牢,只會罰金並轉到民事法庭,繼續判決賠償金額的細項。

接著檢察官詢問為什麼沒有和解還有一些細部的問題,結論如下:



1.我說被告不聞不問,也不來和解,完全沒有要負責的心態,事發四個月了,都沒有賠償任合金額。我只針對損失的部分要求對方賠償,包括醫藥、工作、看護、財物、精神的費用都列出來給被告。

2.被告說她去醫院探望我,出院後有打電話來慰問。(實際上四個月只打了三通電話,平均一個月不到一通電話)。

3.最後檢察官要求雙方再進行和解,期限兩個月。若沒和解再打回偵察庭,轉刑事法庭進行刑事訴訟。也要求被告要多跟她的保險公司多討論,才能減少她的支出。



這次事件被告沒有很快的進行和解,反而一直在拖延時間,和保險公司也沒好好的溝通(檢察官就有說妳付保險費就很阿沙力,現在出事了,當然要保險公司拿錢出來解決事情。),而且從一開始就一直說我沒有任合錢,而對方保險公司也是一直在卡我的賠償項目,總之都沒有誠意來合解。

其實對我方而言,一開始就該提告,這樣可以保障自已的權益,對方也會受強制性的來跟我方談合解,反正有受傷屬實,已搆成刑事傷害罪,直接就提告就可以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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