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/13/2008

偵察庭後之調解備忘

1.第一次11/6,對方遲到並且保險也沒聯絡好,當天沒有到埸,所以沒有什麼好談,主席說約下次也要求對方記得帶保險到。

2.第二次11/13,對方保險一開始就說沒什麼好談的,要直接上法院。又是我方(我的姑爺)說竟然已經來了就先談談關於賠償的細項,檢查官竟然已給雙方二個月的時間合解,何不好好利用。然後就針對我列出的清單來談。

第一項個人財物的部分:機車已10年折舊後保險估1萬並要求不能跟林女要求賠償,剩餘部分(安全帽、眼鏡、手機、鞋子、衣)算入精神賠償。

第二項醫療部分:急診、門診、回診、計程車有單據可核銷,並無太大爭議。唯有看護的部分,保險要求照診斷書開的一個月,但實察上,我本人一個月還是無法行動,還是需要看護(調解委員和保險也同意),能拿拐仗行動也是三個月後的事,所以要求看護三個月是合理。至於牙齒的部分,保險只能一顆一萬(強制險),最多一顆二萬(強制險+任意險),但是因為我還年輕,植牙才是最好的做法,但植牙一顆至少要七萬。差額的部分我希望林女可以賠償。

第三項薪資部分:我方要求賠償一年薪資,醫生開宜休養6個月,且我因車禍失業,帶著受傷的腳短期內不易找到工作,加上景氣也不好,找回一份工作更是難上加難。所以我要求額外緩衝的6個月來找工作。但是保險只能付6個月的賠償,我希望林女可以負責剩下的部分。

第四項精神賠償:保險估8萬,但跟我提出的50萬差距太大,連一半都不到,我提出的金額是有合理原因的,這次車禍我失去健康、職涯規畫(本任職於園區高科技業,經驗和技術是需要銜接和累積的,一旦中斷影響甚鉅)、社交(朋友間的小聚也沒了、甚至剛認識的女孩子也失聯),而我也不斷的在承受腳傷的持續的疼痛,冬天更是嚴重,腳踝以下好像有好多螞蟻在咬,實是痛苦難忍。此外我的媽媽也因我的腳傷終日難過,我外婆更是常常憂慮到睡不著覺,我外婆已經80歲了耶,我的爺爺也說了一句比較粗俗的話"好好的LP,竟被撞成這樣",臉上難掩心中的傷心。所以我希望林女可以賠償保險不足的部分。

結論:此次保險估計只賠20多萬,還要算雙方權責再折合,遠低於我的要求。林女的部分一分都不賠。

沒有留言:

我確診了COVID-19 怎麼會?

 一直自認為天選之人的我,終究還是感染COVID-19,  我是怎麼感染上的? 應該是家人之間互相傳染的 感染上有什麼症狀? 初期會覺得喉嚨怪怪地,然後一症狀就會愈來愈明顯 看診有哪些步驟? 先打電話到診所說有快篩陽,要約視訊看診,先西醫看診並上傳給衛生局,拿到居隔單,掛中醫申請...